附件:
星空综合(中国)官方网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党委的执政能力,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保证我院健康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联系我院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后勤服务、干部选聘、职称评定等工作的特点,加强监督监察,扎实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组织协调、组织部、宣传部积极配合,各部门、系部各负其责、号召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各部门、系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学院建设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紧密结合起来,在工作中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和“一岗双责”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党委书记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总支和支部书记是部门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各级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院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纪委及教育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院级领导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分工,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进行责任和任务分解,明确院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党委书记逐一和分管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三)在全院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奉公的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促进我院廉政文化建设;
(四)加强民主决策,增强权力运行的科学性、透明性,坚决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党务公开制度,深化科学决策的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教代会的职能,扩大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作用。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热情关注教职员工的呼声,切实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听取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政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严肃处理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格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倡导勤政廉政之风,树立乐业奉献精神,狠刹损害学院利益和社会声誉的不正之风。
(八)要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坚决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违法乱纪重大行为的苗头问题。
(九)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对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回避、不袒护、不遮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部门要结合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办法,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对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使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日常化。
(二)部门、系部党政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相团结、相互支持,坚持党政分工不分家,要以密切工作关系来推进部门的民主化进程。
(三)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渗透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部门健康发展的抓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和 “一岗双责”制度。
(四)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密切党政工作的协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形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五)坚决实施“三重一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逐步规范完善部门、系部“三重一大”和党政联席会的内容,诸如教育教学方面的任务分解、重大科研项目的确定、课时奖金的分配、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评先、入党、勤工俭学岗位的分配、违纪的处理、招生就业、基建工程、物品采购、教师选聘、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工作,均要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有力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积极配合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认真完成院纪委提出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任务。
(七)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处室副职协助正职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科级干部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院党委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条 院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各系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处室和系部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时要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党内,可以采取生活会、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进行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院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行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院纪委、组织、宣传、人事部门协助各党总支、支部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上级党委、纪委。还应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院党委以及各党总支、支部应建立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分管部门和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纪委应当加强对各党总支、支部,行政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限期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在责任制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保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星空综合(中国)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9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规定》(黄院党〔1999〕5号)同时废止。
附:1.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表
3.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办法
4.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5.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表
6.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诫勉办法
7.廉洁自律通知书
8.诫勉谈话登记表
9.限期整改通知书
10.黄河水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